医药厂房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七)
发布时间:2022-12-18 12:34:26   文章栏目:文化传承   浏览次数:493

医药厂房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七)

一、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空气处理机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处理机组应有良好的气密性,机组内静压保持1kPa时,漏风率不得大于1%。

2 空气处理机组内表面应光滑、耐腐蚀和易于清洁。

3 空气处理机组应有良好的绝热性能,外表面不得结露。

4 空气处理机组的送风机应按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总风量和总阻力选择。风机选用风量应在系统计算风量上附加5%~10%;计算系统总阻力时,各级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应按其初阻力的1.5倍~2.0倍计算。

5 空气处理机组中的送风机宜采用自动调速装置。

6 空气处理机组的整体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在运输、安装及运行时不得出现机组外壳变形。

二、医药洁净室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保证其充分的运行可靠性,置备必要的备品备件。服务于无菌生产洁净室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宜按二级负荷提供电源。
三、对于有多套空气处理机组集中布置并同时运行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新风集中处理的方式,并应设置避免各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在运行中相互干扰和影响的措施。
四、服务于无菌生产核心区域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其空气处理加湿用蒸汽源宜采用纯化水制备的纯蒸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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