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厂房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二)
发布时间:2022-12-18 12:12:17   文章栏目:文化传承   浏览次数:285

医药厂房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二)

一、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合理利用回风。但下列生产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生产过程中散发粉尘的工序,当空气经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

2、生产过程中产生有害物质、异味、大量热湿或挥发性气体的工序。

二、生产过程中散发粉尘较集中的设备或区域应设置除尘设施。采用单机除尘时,除尘器应设置在靠近发尘点的机房内;机房门向医药洁净室方向开启的,机房内环境要求应与医药洁净室相同。间歇使用的除尘系统,应有防止医药洁净室压差变化的措施。

三、净化含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除尘系统,应采用有泄爆和防静电装置的防爆除尘器。防爆除尘器应设置在排尘系统的负压段,并应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或室外。
四、医药洁净室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甲类、乙类生产区的排风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2、当废气中有害物浓度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时,废气排入大气前应采取处理措施;
五、医药洁净室的排风系统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防止室外气体倒灌的措施;

2、对含有水蒸气和凝结性物质的排风系统,应设置坡度及排放口。

六、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为医药洁净室的消毒灭菌提供必要的手段和设施。当医药洁净室的消毒灭菌方式需利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作为通风设施时,应配置相应的消毒排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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