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厂房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三)
发布时间:2022-12-18 12:03:47 文章栏目:文化传承 浏览次数:472
医药厂房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三)
一、不同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排风系统、散发粉尘或有害气体区域的排风系统宜单独设置。
二、下列情况的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排放介质毒性为《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中度危害以上的区域;
2、排放介质混合后会加剧腐蚀、增加毒性、产生燃烧和爆炸危险性或发生交叉污染的区域;
3、排放可燃、易爆介质的甲类、乙类生产区域。
三、人员净化用室应送入与医药洁净室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相同的洁净空气。人员净化用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净化用室之间应保持合理的压差梯度。除有特殊要求外,应确保气流从洁净区经人员净化用室流向非洁净区的空气流向。
2、人员净化用室后段静态级别应与其相应洁净区的级别相同。前段应有适当的洁净级别,换鞋和更换外衣可以设在清洁区。
3、人员净化用室应有足够的换气量。
4、特殊性质药品生产区,为阻断生产区空气外泄,人员净化用室中应按需要设置正压或负压气锁。
四、送风、回风和排风的启闭应连锁。正压洁净室连锁程序为先启动送风机,再启动回风机和排风机;关闭时连锁程序应相反。
五、无菌药品生产的洁净区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保持连续运行,维持相应的洁净级别。在非生产期间,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可以采用低频运行等模式,但仍应保持医药洁净室相应级别和对周围低级别洁净区的正压。因故停机再次开启空气净化系统,应当进行必要的测试以确认满足其规定的洁净度级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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