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上)
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汽车库;
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
3、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停车场。
三、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消防给水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消防给水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四、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其中,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五、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20L/s;
2、Ⅲ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5L/s;
3、Ⅳ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0L/s。
六、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七、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范围内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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