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
发布时间:2022-12-06 10:55:52 文章栏目:文化传承 浏览次数:56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
1、消防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其联动反馈信号;
(3)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匹配。
2、联动控制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柜(箱)内,一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3、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不应影响所在场所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且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应敷设在不同线管内或同一线槽的不同槽孔内。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铜芯电线电缆。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在设置场所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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