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上)
发布时间:2022-12-06 10:51:02   文章栏目:文化传承   浏览次数:33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上)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触发报警装置,系统应具有火灾自动探测报警或人工辅助报警、控制相关系统设备应急启动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的功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设备之间应具有兼容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

3、火灾报警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相关受控系统联动控制的工作要求,火灾探测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确定火灾报警部位的工作要求。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的总数不应大于32点。总线在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及时接受火警信号的要求,每个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且不应低于60dB
2)在确认火灾后,系统应能启动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3)系统应同时启动、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同步的功能。
6、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设置场所火灾初期特征参数的探测报警要求。

7、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快速报警的要求,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应至少设置1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8、除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9、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具有消防应急广播功能的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10、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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