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空调工安装空调时坠物砸中3岁男童!
最高法16条保护头顶安全
(转载腾讯新闻)
2019年11月14日下午,南都记者从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获悉,13日16时30分许,白云街道紫荆庄园一3岁儿童被高空坠物砸中,头部受伤,目前仍在观察治疗中。据悉,嫌疑人为在22楼安装空调外机的工人,因焊接操作时手部被烫,从而碰落了放置于空调外机上的一个金属旁通阀。
近几个月来,南都跟进报道了全国各地多起高空坠物案件和后续处理,与全社会共同关注“头顶上的安全”。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了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浙江东阳高空坠物砸中3岁男童头部,系工人安装空调过失
网传视频显示,11月13日,事发居民楼下,一位女子紧紧抱着幼童哭泣,周围散落着一小块金属物件,围观群众劝其赶快送医。
东阳市公安局通报称,接到警情指令后,白云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行政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并固定证据。经过民警走访排查,嫌疑人祖某(29岁、河南人)被警方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经初步调查,当天下午施工人员祖某在白云街道紫荆庄园2栋22楼2206室阳台外墙安装空调外机时,因焊接操作时手部被烫,从而碰落了放置于空调外机上的一个金属旁通阀,旁通阀坠落砸中路过的欧阳某某(3周岁、江西人),致其头部受伤。随后,欧阳某某被及时送医并完成手术,目前仍在观察治疗中。
据悉,14日下午,嫌疑人祖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审查中。
此前各地频现高空坠物,“头顶上的安全”难保障
今年6月13日,深圳一小区内,5岁男童庄某航与母亲一起前往幼儿园的路上,被一扇从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头部,呼吸骤停,被紧急送医。令人痛心的是,男童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此后,全国各地发生多起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等严重安全事件,南都跟进事件进展及后续处置。
7月6日晚上8时许,在深圳龙华区弓村一巷一位6岁女童被楼上掉下的瓶子砸中头部,血流不止。随后女童被父母送往附近社康医治,但因伤口太深社康无法治疗,遂被送往龙华人民医院救治。经过医院医治被封4针,所幸未伤及大脑,女童已返回家中。
7月17日傍晚、18日凌晨,济南市槐荫区一小区接连发生两起高空坠物事件,坠落物为3个玻璃啤酒瓶和1块肥皂。小区物业称,17日傍晚坠落在南广场的玻璃瓶碎了一地,事发时有一老人在附近,幸无受伤。19日下午,南都记者从槐荫区公安分局获悉,嫌疑人已被抓获。
8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一小区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有人从顶层33楼向外投掷电脑显示屏、键盘等物,这是该小区一个月内第二次发生高空抛物。南都记者从物业公司了解到,两次高空抛物系小区5号楼33楼的同一孩子所为,两次抛物均未造成人员伤亡。当地警方表示,辖区民警已介入调查此事。
最高法出台16条措施,高空抛物没有伤人也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刑
日前,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切实保护“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其中首次提到的高空抛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引发各种关注关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后《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